ITSS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信息技术服务供方、需方单位开展的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
(二)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活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申请条件
申请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已依据咨询设计通用要求建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三)具有从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方法、过程、服务活动等有效证据;
(四)从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
三、申请和评估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信息技术服务(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供从事咨询设计服务满一年以上相关证明文件;
4、咨询设计服务业务发展历程;
5、组织级咨询设计服务目录;
6、组织架构和职责说明;
7、咨询设计服务能力管理计划、指标体系及相关报告;
8、咨询设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计划及报告;
9、咨询设计服务人员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含人员培训、岗位职责说明等);
10、咨询设计服务方法、管理及应用情况说明;
11、知识库和标准库管理制度;
12、咨询设计服务过程管理文件(含项目管理、需求管理、交付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风险管理等)。
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填表说明。
(二)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三)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结论,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
(四)评估机构向ITSS分会提交评估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符合性评估计划》;
3、《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4、《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5、《评估报告》;
6、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一套(光盘或优盘)。
(五)经ITSS分会组织专家以材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和确认后,在工作网站公示评估和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
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申请单位:
1、整改三个月,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
2、重新申报仍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整改六个月,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
3、连续三次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需重新申请符合性评估;
4、申请单位整改并重新申报的前提必须确保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