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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价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对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价人员(以下称评价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人员是指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 力评价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并经信息化能力评价中心(以下称评价中心)注册有资格参与评价活动的人员,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章 评价人员的申请要求

第三条 评价人员分为主任评价师、评价师、评价员。 

第四条 主任评价师是指对新申请和换证申请所有级别的单位,开展文件评价,在现场评价过程中有能力担任评价组长,并有资格签发评价报告的人员,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信息化行业的管理或技术 工作经历不少于6年或从事信息化认证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二)获得评价师资格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含两年),且近两年担任评价组长参加现场评价的次数不少于10 次,且未出现过重大问题;

(三)参加评价中心组织的主任评价师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通过评价中心组织的专家会认定。 

第五条 评价师是指对新申请和换证申请三级和四级的单位,开展文件评价,在现场评价过程中有能力担任评价组 长,并有资格签发评价报告的人员,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信息化行业的管理或技术 工作经历4年以上;或者从事信息化认证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6年;

(二)参加现场评价的次数不少于5次,且未出现过重 大问题;

(三)参加评价中心组织的评价师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六条 评价员是指有能力协助主任评价师或评价师开展评价活动的人员,其应参加评价中心组织的评价员培训并 通过考核。

第三章 评价人员的申请与延续

第七条 评价人员采取注册制度。评价人员的注册应由所在服务机构统一填写评价人员登记表提交评价中心,并由评价中心进行审定,通过后予以注册并核发证书。

第八条 评价人员注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资格的,应提前三个月向评价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第九条 评价人员应每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接受评价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评价人员因退休、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事项不再从事评价工作时,所属服务机构应在该事项发生后的30日内,向评价中心提交评价人员资格注销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评价中心对评价人员实行问责制。对在评价活动中的过程、报告、投诉等不当行为,对评价人员给予警示、警告或撤销的处分。

第十二条 评价人员和所在服务机构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由评价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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