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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一系列文件的战略部署,加快信息化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保障信息化项目质量,促进信息化服务供方单位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组织体系、安全及业务连续性等方面,涵盖设计、研发、实施、运维、运营、数据处理、测评等服 务和保障业务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评价是指中国信息协会立足于行业自律、自愿申请为前提,依据本管理办法,针对从事信息化建设及服务工作的单位,开展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的评价审定。其评价审定结果可供信息化建设及服务需求方作为参考依据,选择供应商。具体包括综合要求、管理要求、经营要求、技术要求等方面。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能力等级设定

第四条 中国信息协会下属中国信息化发展研究院全面负责协调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中国信息化发展研究院设立信息化能力评价中心(以下称评价中心)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价机构(以下称评价机构)负责在评价中心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价工作站(以下称工作站)负责在评价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推广活动,及时将评价中心发布的文件和信息传递给申请单位,建立评价机构与申请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配合评价机 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八条 能力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三章 评价申请及审定

第九条 凡从事信息化建设及服务的单位,可根据评价条 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等级。

第十条 能力评价根据评价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价机构评价,再由评价中心依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评价申请分为新申请和换证申请,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新申请和换证申请的评价条 件及申请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能够提供与评价条 件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能力评价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如未设立评价机构,可向评价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评价中心委托指定的 评价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评价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价和现场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三)评价机构在出具评价报告后,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报告提交至评价中心;

(四)评价中心汇总申请材料和评价报告。对申请一级、二级的单位,评价中心先组织专家会集中审定后再进行备案审定。对申请三级、四级的单位,评价中心组织备案审定;

(五)对通过一级、二级备案审定的申请单位,评价中 心应在工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六)评价中心对通过备案审定和公示的申请单位核发评价证书。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证书由中国信息协会颁发,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每年应按时向评价中心提交年度统计数据,不能按时提交年度统计数据的单位,视为其自动放弃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 在评价证书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应按时完成换证申请,未按时完成换证申请的单位,其评价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评价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由评价机构确认变更事项并提交评价中心,评价中心核实无误后,备案并换发评价证书。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遗失评价证书,应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证书遗失补发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相关事项并提交评价中心核实。评价中心核实无误后,由申请单位在指定刊物刊登遗失声明,评价中心备案并补发评价证书。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申请注销证书,应向评价机构提交 证书注销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相关事项并提交评价中心核实。评价中心核实无误后,由申请单位在指定刊物刊登注销声明,评价中心备案注销。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初始获得评价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 本,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发评价证书副本,可向评价机构提交证书增发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相关事项后提交评价中心备案增发。评价证书正本不予增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遵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中心可通过抽查及其它方式对评价机 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评价机构的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评价中心投诉;申请单位对评价中心的评价审定过程或审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中国信息协会申 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在新申请、换证申请、 提交年度统计数据及评价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评价证书等行为的,评价中心可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撤销评价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工作站及评价人员在评价活动 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评价中心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和撤销其评价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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